参照判决吗?”

    直播间里的其他观众也都在那里好奇,对啊,周律之前也讲过的,最高法有过一个这方面的规定。

    周云笑道:“之前我确实说过,最高法有过这方面的规定,就是那个《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》。”

    “这里面确实规定了说,如果检索到指导案例的,要参照指导案例做出判决。”

    “同样,最高法还出了一个《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》,这个规定的第十九条说,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,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,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、规范性文件,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。”

    “这里我来给大家稍微做一点扩展,首先明确一点,这两个文件,看起来形式上是司法解释,但其实并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。”

    周云大概解释了一下,最高法和最高检拥有另类“立法权”的法律依据是《立法法》第一百零四条。

    这一条的规定是: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、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,是司法解释。

    而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》第六条,最高法作出的司法解释从形式上分为“解释”、“规定”、“批复”和“决定”四种。

    法律是要严格讲逻辑的,层层推进,是什么就是什么,那么很显然的一点,除了这四种之外,其他的那些个,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算司法解释。

    包括《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》以及后面那个《工作规程》。

    然后,司法解释的出台是要有一定流程的,而且在出台后三十日内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,这样才是一份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。

    所以其实很多被冠以《意见》、《纪要》等等之类的司法文件,其实并不算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,更不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备案的。

    比如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》,这个你看它第60条的规定说,本指导意见由会签单位协商解释。

    说白了这就是几个部门坐一块协商出来的,效力应该算是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,而且这些意见,确实对补漏洞有一定的效果。

    但是,法学界对于这些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还是有质疑,认为其其价值输出和权利来源有问题,有僭越立法权之嫌。

    “咳咳,扯远了,我们回到那个案例指导的规定中来,按理说就算不是司法解释,那下面的法院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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