补偿金给了,然后再把年终奖也给了就行。”

    这里周云说的是违法辞退补偿金,不是N+1,而是2N。

    听到这话,连律师还没说什么,林大风直接道:“这不可能,第一是那个施静芙旷工在先,我们是合法辞退。”

    “第二,公司的章程规定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,只有在职的人才能享受年终奖,所以肯定不可能给的。”

    连律师倒是也习惯了,他给这位林总打官司打的很多,对方都特别喜欢亲自出庭,然后亲自来说一些什么。

    这其实很罕见,很多老板是根本不会做这些事的,我找了律师还要自己出庭?那要律师干嘛。

    只能说林大风也是有一点恶趣味的。

    周云闻言耸耸肩:“您看吧,矛盾太大,这没法调解,咱们直接开庭吧。”

    首席仲裁员点点头,随即道:“那既然这样就开庭吧。”

    很快仲裁开庭,和法院开庭的流程差不多,双方调查,然后举证质证。

    双方的核心争议点在于,施静芙之前到底有没有旷工,以及年终奖是否应当发放。

    “《劳动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,应当遵循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原则,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”

    “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。”

    “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,其中第四款便是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。”

    “因此我们可以知道,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,而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之前,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。”

    “如果要变更劳动合同,必须得协商一致,而当时林大公司单方面发出函件变更劳动合同之时,我方当事人也已经明确拒绝。”

    “如此情况下,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并未变更,我方当事人只需要每天去原本的工作地点照常上班便可。”

    “而之所以没有打卡记录,是因为被申请人林大公司将指纹记录以及钉钉都删除所致。”

    “因此,我方当事人没有旷工,相反,是林大公司违约辞退。”

    逻辑很简单,真的可以说有个初中学历都能看懂,劳动合同也是合同,既然签了,那没有到期之前不能随便换内容。

    要换,那也得双方协商一致才行,不能说你是用人单位就能随便换。

    如果人家不同意,那这就只能继续履行才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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